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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交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新交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时间:2004年5月1日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新交通法开始执行轻微交通事故可以私了、高速飙车将受重罚、肇事逃逸终生不得开车、验车无须停车泊位等规定。其中新交法中否定“撞了白撞”、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规定也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北京、广东等地已在新交法的执行中增加了相应条款,在行人有违法行为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新交规施行时间:2013年1月1日。
按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可使用牌照架辅助安装号牌,牌照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应大于5mm。
新交法没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但依照规定不予注册登记,不能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但依照规定不予注册登记,不能上道路行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
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高度注意,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不当措施而发生交通事故,这与国际通行规定也是一致的,是一个重要进步。
人行横道设盲道
在交通参与者中,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是弱者中的弱者,在道路设施的设置上,应该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
新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要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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